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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心發布時間:2022-08-24 3987 次瀏覽
在環境監測工作中,我們經常會碰到一些污染因子檢測結果低于方法檢出限的情況。對于未檢出的污染因子如何統計排放量,小編發現不同檢測單位的處理方式也不一致。以下為現行環境監測規范中對這種情況如何處理有明確規定的條文,小編摘錄匯總供大家參考。
SL219-2013《水環境監測規范》
12.2.5 年平均值以算術平均法計算,小于檢出限的按1/2方法檢出限參加計算。但在統計污染物總量時以零計。
HJ/T166-2004《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11.3 “低于分析方法檢出限的測定結果以“未檢出”報出,參加統計時按二分之一更低檢出限計算”。
《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數據統計技術規定(試行)》(環辦監測函〔2020〕82號)
第七點 當監測數據低于檢出限時,以1/2檢出限值參與計算和統計。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范(試行)》
附件五第二條第一款 若樣品濃度低于監測方法檢出限時,則該監測數據應標明未檢出,并以1/2更低檢出限報出,同時用該數值參加統計計算。
HJ442.2-2020《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7.3 監測數據產生后,在對數據準備性進行確認后進行必要的統計,其中未檢出部門按檢出限1/2量參加計算。
HJ164-2020《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9.3.4 當測定結果高于分析方法檢出限時,報實際測定結果值;當測定結果低于分析方法檢出限時,報所使用方法的檢出限值,并加標志位“L”。
HJ/T 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當測結果在檢出限(或最小檢出濃度)以上時,報實際測得結果,當低于方法檢出限時,報所使用方法的檢出限,并加標志位L,統計污染總量時以0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