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CENTER
新聞中心發布時間:2022-10-31 1965 次瀏覽
為規范山東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調整、撤銷工作程序,明確各級和各部門責任,強化監督服務,保障人民群眾飲水安全,近日,省政府印發實施《山東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規定(試行)》(魯政字〔2022〕196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將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管理規定》包含總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調整、撤銷)程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和管理要求、附則四部分內容,共二十條。
第一部分為總則。明確本規定的適用范圍是,本省縣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縣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指向地市政府所在地供水的地級飲用水水源地和向縣級政府所在地供水的縣級飲用水水源地,依法劃定的保護區。劃定和保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總體要求,是以水質保護優先為前提,以便于實施環境管理為原則,按照和省相關要求,因地制宜,科學定界;保護區劃定后,應當開展規范化建設和綜合整治,強化監督管理,保障飲用水水源水質安全。
第二部分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調整、撤銷)程序。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五步法,明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調整、撤銷的全流程。保護區所在市、縣提出劃定、調整、撤銷方案,市級結合實際公開征求意見、組織聽證、開展風險評估、組織專家論證、報司法部門合法性審查,經市政府集體討論決定后,向省政府提出劃定、調整、撤銷申請,市政府要對所提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省政府批轉省生態環境廳等5部門聯合審查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政府研究批準。
第三部分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和管理要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要求,明確各級政府和部門的水源保護職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調整)方案經省政府批準后,相關市、縣級政府要全面履行保護主體責任,嚴格按照保護區矢量邊界,設置保護區標志、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和清理整治,推進規范化建設,加強執法監管,共享監測監控數據,做好應急防范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部分為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