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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心發布時間:2021-04-07 3142 次瀏覽
一、項目地塊概況
振中街以南、松霞路以西地塊(原益豐燈芯絨)位于煙臺市福山區松霞路882號,振中街以南、松霞路以西,地塊面積43102m2,原為工業用地,擬規劃為居住用地,規劃用地范圍東至松霞路、北至振中街,西至規劃路,南至明炬街。地塊內原有建筑物主要為主廠房、辦公樓、污水處理廠站、鍋爐房、煙囪等建筑物,2020年7月已拆除完畢,土地已平整。
該地塊原土地使用權人為煙臺益豐燈芯絨有限公司,土地證于2001年3月辦理,土地使用證號:福國用2001字第0264號,使用權面積為43102平方米;2011年5月,煙臺市福山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以法院拍賣的方式競得了該地塊的廠房和土地,并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的轉移登記手續。
該地塊2003年之前為農用地,2003年煙臺益豐燈芯絨有限公司下屬子公司煙臺瑞豐印染有限公司開始進行生產設施建設,生產項目為燈芯絨紡織印染項目,生產項目于2005年投產,至2008年停產,后續出租給煙臺匯林機械零部件有限公司、煙臺中航機械有限公司、福山區福山園安宏汽車修理部、福山區福山園高鴻汽車服務中心、煙臺大運機械配件有限公司、煙臺豐資商貿有限公司(糧油倉庫)、煙臺華維特防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多家企業和商戶同時或先后使用。
二、樣品采集與分析情況
初步調查在該地塊內布設12個土壤點位,共采集土壤樣品60份(不包括現場平行樣品),檢測項目包括鉛、鎘、汞、鎳等10項重金屬指標,氯仿、氯甲烷等29項揮發性有機物,硝基苯、苯胺等11項半揮發性有機物,以及石油烴C10~C40、氰化物,共計52項污染物指標(不含pH),其中pH、砷、鎘、鉻(六價)、銅、鉛、汞、鎳、鋅、鉻、銻、氰化物、石油烴、苯、苯乙烯、甲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溴仿、二溴氯甲烷、1,2-二溴乙烷、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熒蒽、苯并[k]熒蒽、?、二苯并[a, h]蒽、茚并[1,2,3-cd]芘、萘等是該地塊特征污染物,檢測結果顯示:檢出污染物9種,分別是砷、鎘、銅、鉛、汞、鎳、鋅、銻和石油烴,其他指標均未檢出。砷、銅、鉛、鎳、鋅等指標檢出率,鎘的檢出率46.7%,汞的檢出率40%,銻的檢出率為66.7%,檢出的指標均未超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及相關參照標準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地下水共布設4個點位,采集地下水樣品4個,檢測項目包括地塊特征污染物和部分地下水常規指標,共計44項指標,根據檢測結果,共檢出污染物8種,分別是氨氮、溶解性總固體、總氮、總硬度、氟化物、氯化物、硫酸鹽、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其中有3個點位共計5種指標超出《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中III類標準限值,W1點位氨氮、溶解性總固體和硫酸鹽超標,W3點位是氨氮、溶解性總固體、總硬度、氯化物和硫酸鹽超標,W4點位是溶解性總固體一項超標,在超標指標中,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氨氮能達到《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Ⅳ類標準要求,硫酸鹽和氯化物指標則屬于Ⅴ類水標準,不適宜作為生活飲用水使用,經與項目地塊所在區域相關地下水質量監測情況比較,與整個區域地下水污染特征一致,不屬于該地塊內單獨污染所致。
三、調查結論
綜合調查和樣品分析情況,根據相關標準導則規定,本次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地塊土壤環境狀況滿足《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要求,本次調查范圍內地塊不屬于污染地塊,滿足規劃用地要求,無需開展后續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
四、建議
(1)加強地塊環境管理和監管,嚴禁向地塊內堆放任何形式的固體廢物或者向地塊內排放污水;加強土地開發利用階段的環境跟蹤監測,遇到異常情況應及時上報并妥善處置。
(2)由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隱蔽性,任何調查都無法詳細到能夠排除所有風險,為防止意外發生,在下階段的地塊平整和開發時,建設單位應建立完善的環境管理機構和制度,確定專人負責環境保護工作,建議制訂實際施工過程中預防環境污染的應急預案。一旦發現土壤或地下水異常,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停止施工、疏散人員、隔離異常區、設置警示標志,及時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開展應急監測工作,明確污染物種類及污染程度,以確后續工作程序。
(3)地塊后續開發施工期間,施工場地內設臨時沉淀池,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泥漿水進行沉淀,泥漿外運定點存放。地塊施工過程開挖土方可用于工業用地等填地,同時建立土石方轉移聯單制度,設立外運臺帳,對每次外運的土石方來源、數量、填埋位置等作明確記錄,以便日后跟蹤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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